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法律知识
找法网手机版
网站导航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法律知识
律师说法
合同范本下载
极速咨询
提交咨询
问题库
咨询百科
一对一咨询
法律问答
法律咨询专题
民法典
知识专辑
法律专题
法律法规
视频说法
图文说法
语音说法
找法说法
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律问答
>
刑事辩护
> 问答详情
最法院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10-05 12:52:04
问题描述:
最法院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平台特邀律师
推荐
已帮助
665288
人 · 响应时间
平均5分钟内
咨询我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内容是被害人有
证据
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在提交人民法院审理。
2023-10-05 12:50:28
点赞
找法网咨询顾问
已帮助
1679279
人 · 响应时间
平均5分钟内
咨询我
我国为了不断全面建设法治社会,对所颁布的法律都在不断的修改,以更好的适应社会的发展,我国不断出台最新的司法解释,也是对 刑事诉讼 的程序规定更加完善,我国针对 刑事诉讼法 也作了明确的司法解释。新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是什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管 辖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 自诉案件 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 公诉 ,被害人有 证据 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 故意伤害 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 知识产权 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 有期徒刑 以下 刑罚 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 。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第三条 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七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 管辖权 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死刑 ,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三条 一人犯数罪、 共同犯罪 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 一审 刑事案件的,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一)重大、复杂案件; (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三)在
法律适用
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 审理期限 届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六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 。 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对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自诉案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第 二审 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二条 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章 回 避 第二十三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 证人 、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十四条 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 律师 、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十五条 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 二审程序 或者 死刑复核程序 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等人员的名单。 第二十七条 审判人员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由院长决定。 院长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院长回避的,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回避,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第三十条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三十三条 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其回避问题由院长决定。 第三十四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 辩护人 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 缓刑 、 假释考验期 间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 监护人 、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第三十六条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者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 身份证 明和
授权委托书
。 第三十八条 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第三十九条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告知其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 第四十条 审判期间,在押的被告人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转达要求。被告人应当提供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有关人员无法通知的,应当告知被告人。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收到在押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第四十二条 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盲、聋、哑人;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人民 检察院抗诉 的案件; (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五)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应当将法律援助通知书、 起诉书 副本或者 判决书 送达法律援助机构;决定 开庭审理 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以外,应当在开庭十五日前将上述材料送达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通知书应当写明案由、被告人姓名、提供法律援助的理由、审判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已确定开庭审理的,应当写明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四十五条 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十六条 审判期间,辩护人接受被告人委托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将委托手续提交人民法院。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为被告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承办律师应当在接受指派之日起三日内,将法律援助手续提交人民法院。 第四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 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 监视居住 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四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调取。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辩护人。 第五十条 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 第五十一条 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第五十二条 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收集、调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材料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件数、页数以及是否为原件等,由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签名。 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后,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五十三条 本解释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写明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内容或者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 对辩护律师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准许、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决定不准许、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 诉讼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如果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参照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诉讼代理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经人民法院许可,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诉讼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后,应当在三日内将委托手续或者法律援助手续提交人民法院。 第五十九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只收取工本费; 法律援助律师 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的,应当免收或者减收费用。 第六十条 辩护律师向人民法院告知其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实施、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立即转告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并为反映有关情况的辩护律师保密。 第四章 证 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一条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第六十二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 第六十三条 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法律和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八)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九)有关管辖、回避、 延期审理 等的程序事实; (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第六十五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视为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核实证据,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上述人员未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新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告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提取,并及时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新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是什么在上文已经明显的有所提出,刑事诉讼是针对 刑事犯罪 案件的判决而运用的,所有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相关的刑事案件的时候,要保持公平公正的态度,以及按照规定的诉讼原则对案件进行相关的工作。
2023-10-05 12:50:33
点赞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官方
已帮助
763840
人 · 响应时间
平均3分钟内
咨询我
刑事诉讼法的特点是:
1、刑事诉讼是国家法定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2、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运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
3、刑事诉讼是诉讼主体遵循诉讼规则的相互作用过程;
4、刑事诉讼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5、刑事诉讼是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和证实犯罪;
6、刑事诉讼以特定的诉讼形式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2023-10-05 12:52:04
点赞
平台广州律师团
官方
专业本地律师团队 · 7x24小时在线服务
咨询我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在线解答
描述问题
接入律师
问题解决率99%
立即咨询
当前已有
3456
位用户正在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刑事诉讼法属于什么范畴
刑事诉讼
337
刑事诉讼法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规范刑诉活动。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起诉;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行起诉。审判过程中,法院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确保程序合法,公正审判。
全部3个答案 >
888
人咨询过
去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呢
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 1.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全部3个答案 >
888
人咨询过
去咨询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对于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后,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判决或处理: 1. 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
全部3个答案 >
888
人咨询过
去咨询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对于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后,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判决或处理: 1. 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
全部3个答案 >
888
人咨询过
去咨询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的特点如下: 1. 刑事诉讼是国家法定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2. 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运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 3. 刑事诉讼是诉
全部3个答案 >
888
人咨询过
去咨询
刑事诉讼法中诉讼参与人的范围是什么?
刑事诉讼参与人有: 1. 当事人; 2. 法定代理人; 3. 诉讼代理人; 4. 辩护人; 5. 证人; 6. 鉴定人; 7. 翻译人员。 (一)“侦查”是指
全部3个答案 >
888
人咨询过
去咨询
刑事诉讼法中诉讼参与者的范围是什么
刑事诉讼参与人有: 1. 当事人; 2. 法定代理人; 3. 诉讼代理人; 4. 辩护人; 5. 证人; 6. 鉴定人; 7. 翻译人员。其中,“当事人”是指被
全部3个答案 >
888
人咨询过
去咨询
在刑事诉讼法中,诉讼参与者的范围是什么?
刑事诉讼参与人有: 1. 当事人; 2. 法定代理人; 3. 诉讼代理人; 4. 辩护人; 5. 证人; 6. 鉴定人; 7. 翻译人员。其中,“当事人”是指被
全部3个答案 >
888
人咨询过
去咨询
最法院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的特点是: 1、刑事诉讼是国家法定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2、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运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 3、刑事诉讼是诉讼主体遵
全部3个答案 >
888
人咨询过
去咨询
《刑事诉讼法》属于
法律分析:刑法,是指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即什么行为是犯罪,犯罪了要负什么责任,怎么量刑处罚的法律,是刑事犯罪的实质法。刑事诉讼法,是指涉及到刑事案件,怎
全部3个答案 >
888
人咨询过
去咨询
相关推荐
可能感兴趣:
嘉善县律师
衡阳律师
房产律师
海口建筑工程律师
列表内容
法律列表
法律内容
法律资讯
法律知识
法律内容
律师推荐:
重庆律师
重庆找律师
梁平区律师
梁平区找律师
重庆刑事案件律师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同城律师:
渝中区律师
大渡口区律师
江北区律师
沙坪坝区律师
九龙坡区律师
南岸区律师
北碚区律师
万盛开发区律师
双桥开发区律师
渝北区律师
巴南区律师
万州区律师
涪陵区律师
黔江区律师
长寿区律师
永川区律师
南川区律师
荣昌区律师
合川区律师
綦江区律师
潼南区律师
铜梁区律师
大足区律师
江津区律师
璧山区律师
梁平区律师
城口县律师
丰都县律师
垫江县律师
武隆区律师
忠县律师
开州区律师
云阳县律师
奉节县律师
巫山县律师
巫溪县律师
石柱律师
秀山县律师
酉阳律师
彭水律师
专业律师:
重庆房产纠纷律师
重庆公司法律师
重庆合同纠纷律师
重庆婚姻家庭律师
重庆交通事故律师
重庆劳动纠纷律师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重庆债务债权律师
律师解答动态
刚刚
何江律师
近期帮助 63001 人
我在振兴金融公司借款一万元,但是到我钱包还需要我花钱认证
2分钟前
邓立庆律师
近期帮助 17353 人
然后A没有结婚,后来B去其他地方买了新房,因为A没有结婚没有孩子,房子不知道会给谁,应该怎么写
5分钟前
何江律师
近期帮助 63001 人
罗卜分期借款20000,周期12个月,而下款1500,周期5天,还款额2850,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7分钟前
广东天习律师
近期帮助 190791 人
就是他对另一个人先进行语言攻击就开始动手打他用什么方法可以解决这样谁的错多一点
13分钟前
广东天习律师
近期帮助 190791 人
有公司证明但是手机号是在亲戚名下的能不能办银行卡
16分钟前
唐宏林律师
近期帮助 3111 人
微信零钱被司法冻结,法院预留电话号码打不通
20分钟前
邓立庆律师
近期帮助 17353 人
上个月我儿子在上班的途中了逆行,撞到两个阿姨,途中撞到的那两个阿姨也是厂里的人
21分钟前
广东天习律师
近期帮助 190791 人
遇到上门推销产品后面才发现是仿冒名牌产品的,但后面不接电话了,像这种情况应该如何维权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