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残疾人标准**:
1. 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大于2平方厘米。
2. 全身瘢痕面积小于5%,但大于等于1%。
3. 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4. 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5. 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残疾证办理条件**:
1. 视力残疾:各种药物、手术及其他疗法无法恢复视力者。
2. 听力残疾: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3. 言语残疾: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且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4. 精神残疾: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
5. 智力残疾:智力明显低于一般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
**工伤赔偿标准**: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如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此外,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18个月、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
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60%,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如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