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赵某借款,赵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张某后,发现实际收款人是宋某。张某部分归还借款5000元后,未归还剩余款项且无任何联系。赵某认为因钱款实际打到了宋某的账户,应由张某和宋某共同承担债务。
更新时间:2023-10-25 15:29:19
问题描述:
张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赵某借款,赵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张某。事后经过核实,该微信实名注册人为宋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张某仅部分借款5000元,剩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依旧未还,且被告电话不接微信不回。赵某认为,钱虽然是张某借的,但是钱款实际打到了宋某的账户上,应当由张某、宋某共同承担债务,遂将张某、宋某共同诉至法院。用他人微信收取借款,需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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