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上体育课受伤责任划分的依据
1、学生上体育课受伤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学校有过错。
2、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包括:
(1)学校的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存在明显不安全因素;
(2)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存在疏漏或管理混乱,且未及时采取措施;
(3)学校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标准;
(4)学校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或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学校未对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必要的管理;
(6)学校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宜的活动;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学校未予以必要注意;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伤,学校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9)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等;
(10)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学生有危险行为时,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
(11)学校未及时告知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导致伤害发生;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二、学生在校受伤赔偿标准
法律未规定具体赔偿标准,一般以学生的监护人和学校协商一致为准。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所遭受的损失,可要求赔偿包括:医疗费、监护人的误工费、住院营养补贴及其他经济损失。当事人需拿出相应
证据证明赔偿要求合理,如医疗发票、监护人工资单请假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