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八级伤残按下列项目和标准赔偿:
1.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后继治疗费、伤残赔偿金、
精神损害赔偿、鉴定费、整容费等。
具体赔偿项目和标准如下:
* 医疗费:按实际发生的治疗费用计算,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需继续治疗的,按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 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收入高于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
*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 陪护费:住院期间需专人陪护的,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 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最长赔偿30年;60周岁以上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不超过5年。
* 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按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 丧葬费:按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60周岁以上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不超过5年。
* 交通费:按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 住宿费: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