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只要是连续在井下工作(即使是从另一个单位井下岗位调到现井下工作岗位)就可以计算的。但不包括井上工作时间。具体分析如下:
1. 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的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但
解放前因业务需要调动且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才可连续计算。
2. 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被迫离职又回企业的,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和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其离职前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本企业工龄。
3. 解放后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解放前经调派学习业务者,学习期间不计工龄,但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可合并计算。
4. 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而被调派到其他企业的工人职员,其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复工复业或扩大生产时仍回原企业的,其遣散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5. 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后,原有工人职员仍留企业的,其转让、改组或合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
6. 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7.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的,应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六个月病愈后回原企业的,超过六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但前后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8. 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下为反对其统治压迫而被迫离职,在离职期间被监禁仍继续斗争的,其在监禁期间及离职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