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一般治安处罚拘留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一般是不超过15天,多种违法合并处罚的不超过20天。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如果有以下情形,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 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2.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3. 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在规定时间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在收到罚款后规定时间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当场收缴罚款时,应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未出具统一制发的收据,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并可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可由被处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担保人需符合一定条件,并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处罚。担保人不履行义务导致被担保人逃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交纳保证金后逃避处罚的,保证金将没收并上缴国库,原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行政拘留决定被撤销或开始执行的,保证金应及时退还。
总的来说,虽然治安处罚不会很重,但也是为了给违法者以法律教训。国家为了区分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将治安处罚的限度降低,被处罚者最多也不会被关押超过半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