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3分,亦未约定保证期间。但认为担保期限已过。丙还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更新时间:2019-06-17 20:35:41
问题描述:
2014年6月11日,甲向乙借款50000元,口头约定
借款利息为月息3分,由丙为该笔借款担保。当日,甲向乙出具借条一张,丙以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该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亦未约定
保证期间。借款后,甲以月息3分向A息5个月,清息额为8000元。2015年4月1日,乙与其同事丁找到甲要求其还款,后口头协商约定甲的借款利息由月息3分降为月息2分,未约定还款期限。甲于2018年4月3日到法院起诉,乙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丙对借款及担保事实,利息约定均不否认。但认为担保期限已过。请问,丙还需要承担
保证责任吗?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