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职工或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收到工伤认定书后,再根据工伤情况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持认定书和医疗费用凭证等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赔偿。
2.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3. 如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a) 工伤认定申请表;
b) 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
c) 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