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退林还耕一般不是是强制性的。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改善水土严重流失的状况,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退林还耕的政策。退林还耕的补偿费用,按照被征土地的原用途和被征家庭的人口数量来给与补偿。
土地补偿费不低于被征土地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而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家庭一家的人口数量来计算。
退林还耕是自愿的,退林还田是指在水土流失严重或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定的坡耕地和沙化耕地,以及生态地位重要的耕地,退出粮食生产,植树或种草。
国家退林还田条例规定,实行退林还田资金和粮食补贴制度,国家按照核定的退林还田面积,在一定期限内无偿向退林还田者提供适当的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费和现金生活费补助。黄河流域以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原粮100公斤、现金20元,还生态林的至少补助8年,还经济林的补助5年,还草的补助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