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小区安装管道燃气时,燃气表之外的管道等公共设施的费用由燃气公司或小区开发商承担,产权归燃气公司或业主共同所有;燃气表之内的管道等设施由业主负担,所有权归业主所有。若燃气安装合同中有其他费用负担约定,则按合同约定处理。
2.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销售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说明,物业买受人需书面承诺遵守。国家提倡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约定期限,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终止。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3.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从建设单位接收相关资料。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并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范围承担物业保修责任。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行业需加强诚信管理。
4.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业主委员会应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明确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等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应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未履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损的,应承担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并移交相关资料。
5. 物业服务企业可将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企业,但不得将全部物业管理委托他人。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
开原则,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业主应按约定交纳费用,未约定的可由物业使用人交纳。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收费的监督。
6. 物业服务企业可提供合同约定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的不得收取额外费用。对违法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制止并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应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并及时报告安全事故。
7. 物业使用人在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不得违反规定。物业使用人违规的,有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处理投诉。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应依法办理手续。
8.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场地。因维修或公共利益需占用的,应经同意并恢复原状。相关单位应承担维修责任。业主装饰装修房屋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等应按国家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9.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经相关方同意并办理手续。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按业主大会决定使用。物业存在安全隐患时,责任人应及时维修养护,不履行的可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