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应退休:
a.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连续工龄满十年。
b. 从事特定类型的工作(如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且连续工龄满十年。此规定同样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c.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且经医院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d. 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