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的机构
需要到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及申请人
1. 所在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若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提交申请工伤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填写《工伤认定申报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及《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并提交以下材料:
1. 《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确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 受伤害职工《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后诊断病历或职业病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 两人以上旁证证明(证人证言)。
5. 根据不同情况,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 因工外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需提交相关“原始证明”材料。
- 上下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需提交作息时间表、路线图、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
损害赔偿调解书等。
- 交通事肇事逃逸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相关证明。
- 借用、劳务输出人员需提交协议书、事故调查报告及劳动关系证明等。
- 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交委托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工会介绍信及办理人身份证明。
6. 区工伤申报经办部门在接到申诉人提供的材料后,将认真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将开具《受理通知书》,并报送市劳动和
社会保障局审查认定;不符合工伤受理范围的,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及相应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