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a) 重大涉外案件
b)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c)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a)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b)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5.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