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顾客在商场受伤的责任划分:
a. 如果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由商场负责。
b. 如果是第三人原因造成的伤害,则由第三人承担责任,但商场如果也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c. 如果商场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而顾客因自身原因摔倒,则由顾客自行承担责任。
2. 法律依据:
a.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需承担侵权责任。
b. 若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他人损害,由该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而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c. 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