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赔偿金额没有统一的规定,需根据实际损失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人身权利受到损害一般可以请求的赔偿包括:
1.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
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需承担举证责任。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后续治疗费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或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与已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
2.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证明,持续误工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收入计算依据受害人的固定收入或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无法证明的则参照当地平均工资。
3.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收入参照误工费规定,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标准。护理期限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不能恢复的则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需正式票据且符合就医地点、时间等要求。
5.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6.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7.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相关标准计算,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
8.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特殊需要可参照配制机构意见确定。
9. 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 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相关标准计算二十年,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
11.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相关支出额。
总之,赔偿金额需根据伤者的实际损失及交警认定的事故责任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