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子女共同继承房产的,有遗嘱的依遗嘱分配,没有遗嘱,按照
法定继承处理。
(1)一般情况下,多个子女应当平均分配房产;
(2)多个子女中有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分配房产时,应当对其予以照顾;
(3)多个子女中有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分配房产时,可以要求多分;
(4)多个子女中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但是其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房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给该子女;
(5)如果多个子女共同协商确定了房产份额的,也可以按照各子女协商的结果进行分配,可以不平均分配。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