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2. 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如果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a) 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b) 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c)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