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是集合法院的审判调解
资源和全社会的纠纷化解资源,共同做好纠纷调解工作;能够打通线下线上多种渠道,灵活组织开展调解;可以实现在线制作调解协议和在线司法确认,提高调解效率;对调解不成功的案件,法官引导当事人在线申请立案。
2.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
3.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4.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和解、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依法处理。
5.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及时裁判。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6. 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7.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
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8. 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生效日期。
9. 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及时裁判。
10. 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记入笔录或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