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失业保险不能由个人自行缴纳,而必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缴纳。
2. 失业人员若要领取失业保险金,需满足以下条件:
a. 在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b. 失业并非出于个人意愿,即非自愿离职;
c. 失业人员需已完成失业登记,并表达有求职的意愿。
3.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缴费年数来确定:
a. 缴费满一年但不足五年的,最长可领取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b. 缴费满五年但不足十年的,最长可领取十八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c. 缴费十年以上的,最长可领取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若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其缴费时间将重新计算,且领取期限可与前次未领取的期限合并,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4. 失业保险金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