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属于财产案件,涉案金额越多,需要交纳的诉讼费越多。具体规定如下:
1. 案件受理费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分段累计交纳,具体比例为: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某些事项,如申请执行、申请保全措施、申请支付令等,应当交纳申请费。
3.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
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4.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等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负担,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5. 案件受理费包括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和再审案件中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6.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行政赔偿案件。
7.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