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n+1的意思是用人单位在支付正常经济补偿金的基础上,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情形包括:
1.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或调整后的工作;
2. 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无法胜任;
3. 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未能就变更内容达成协议。
若用人单位主动解除或由于单位原因造成劳动者离职,应视情况支付经济补偿。员工在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需要补偿的情形下,均可要求补偿,否则可向劳动局申诉。经济补偿的具体情形包括:
1.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
3.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
4.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
5.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
6. 劳动合同因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