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部门及程序:
1. 初次认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再次认定则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2. 工伤认定机构通常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但职工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通常在县级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申请。
职工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 患有职业病。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及责任:
1.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可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后延长。
2. 如用人单位未按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3. 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4.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