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进行认定,并根据作用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
2. 具体责任判定如下:
a.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该方承担全部责任。
b. 若事故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共同导致,则根据各自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c. 若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且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则各方均无责任。
3. 需注意的是,若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1. 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
2. 不足部分,根据以下情况确定赔偿责任:
a.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b.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