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未成年人纹身时,纹身店应当拒绝或征求未成年人监护人(家长)的意见。
2. 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于自身的人身、财产等权利,自己不能随意处置。未成年人纹身前,需经监护人许可,未经监护人许可的,纹身店不得接受其纹身要求。
3. 任何组织或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等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时,应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
4. 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
5.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且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内播放、张贴或散发商业广告。
6.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等行为。
7.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8. 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设置安全保护措施,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大型场所应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
9. 旅馆、宾馆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共同入住时,应询问相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立即向
公安机关报告。
10.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经营者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
11.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兑付彩票奖金。经营者应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彩票的标志。
12.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经营者难以判断购买者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应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13.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也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