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不力,可以到法院投诉。
为促进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规范人民检察院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活动,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和人民检察院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1.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依法接受监督。
2. 办理案件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支持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
3. 监督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活动,包括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及公证债权文书等。
4. 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上级检察院可办理下级管辖的案件,下级认为需要上级办理的,可报请上级处理。
5.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申请监督时,需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材料不齐备的,检察院要求限期补齐;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申请。
6. 申请监督前,若法律规定可提出异议、复议或诉讼,且当事人等未提出,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执行异议或复议期间,检察院也不予受理,但可监督程序。
7. 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检察院应依职权进行监督。
8. 办理监督案件时,检察院可调阅法院执行卷宗,法院应配合。通过电子方式满足办案需求时,不调阅卷宗。
9. 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需要,可向当事人或案外人调查核实情况。
10. 检察院认为法院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时,可书面了解相关情况,法院应在十五日内回复。
11. 检察院提出监督检察建议需经检察长批准或决定,并在决定后十五日内移送同级法院。建议书中应载明事实、理由及建议内容。
12. 检察建议由同级法院立案受理。
13. 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应在三个月内回复处理情况,并附相关法律文书。特殊情况可
延长一个月。
14. 若法院逾期未回复或处理不当,提出检察建议的检察院可向上级检察院提请向其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上级检察院认为应跟进监督的,应提出检察建议,并由法院在三个月内回复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