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赔偿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
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具体赔偿项目包括:
1. 医疗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 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高于一定标准的,按照特定标准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
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 陪护费: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 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最长赔偿期限为30年或根据年龄限制进行相应调整。
6. 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 丧葬费:按照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并考虑年龄因素进行相应调整。
9. 交通费:按照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 住宿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