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当聊天记录为涉案
证据时,派出所可利用技术手段恢复聊天记录。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
1. 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 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3. 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
4. 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5. 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6.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
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1. 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
2. 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 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3.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 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5. 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检查笔录,不再制作现场笔录。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24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