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产赠与后,是否成立,还是具有绝对的法律效力?
更新时间:2019-06-25 20:56:49
问题描述:
为了孩子上学,我父母作为患有精神病的妹妹的监护人把妹妹的一半房产赠与我。但我不具备购房资格,而我妻子具有5年社保。经咨询,资格是以家庭为单位审核的,所以说是符合限购条件的。因我没有固定收入,赠与过程产生的税费由妻子负担。现在父母顾虑,如果房产赠与后,儿媳如果以资格审核是靠她才通过的,以及费用也是她出的,而在今后万一发生
离婚时,对房产提出主张。据我了解,
婚姻法规定赠与夫妻一方的财产,仍属于一方。但父母仍然有以上顾虑。我想咨询的是,这种顾虑是否成立,如何才能杜绝这种可能性?谢谢!!!如果签赠与协议或公证的话,父母担心这种法律文书的法律效力,是在法院判决中仅供参考,还是具有绝对的法律效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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