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罚金交了不一定会减刑,罚金不属于减刑的法定依据。
2. 服刑期间,如果犯罪分子有以下表现,可以减刑:
a.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b.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c.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d.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e.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f.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3.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有以下限制:
a.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b.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c. 对于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