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赔偿标准如下:
(一)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
证据确定。
(二)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
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固定收入低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五) 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六) 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最长赔偿期限为30年。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七) 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八) 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九)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十) 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 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二)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