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流程及注意事项**
1.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 未成年人申请变更姓名所需材料包括《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需监护人签字同意)、学校同意变更姓名证明(在校学生)、父母共同签署的同意书(父母离异的)以及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注意事项**
1. 处理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问题,应坚持既要尊重公民意愿,又要有所控制的原则,成年人变更姓名从严控制。
2. 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原则上只能变更一次。
3. 成年人申请更改姓名,没有充分、合理的理由,不予更改。
4. 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须经夫妻双方同意。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出具保证书或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对一方因向
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5. 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6. 姓名更改后,仍应将原名在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的“曾用名”栏上明确记录,有多个“曾用名”一并记录;严禁在未更改姓名的情况下,直接添加“曾用名”。
7. 被收养人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后,在为其下一代办理出生登记时只能按照被收养人夫妻现有的姓氏确定姓氏。被收养人的下一代要求恢复被收养人原来姓氏的(还祖姓的),凭本人或监护人(未成年人)申请、被收养人原有姓氏的证明、收养人同意书、《居民户口簿》,经县区公安局审批后办理。
**审批权限与办理时限**
- 未成年人更改姓名由派出所负责人审批,“还祖姓的”和成年人更改姓名由县公安局审批。
- 未成年人更改姓名在受理申请后,3工作日内办结;“还祖姓的”和成年人更改姓名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办结。
更改名字是一个较为麻烦的过程,建议在第一次给小孩子起名字时就要谨慎对待,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有其他法律方面的疑问,请咨询专业法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