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此类合同。在以下情形下,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主动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外,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b.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c.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