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
1.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 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
3. 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此外,经营者如有以下行为,除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外,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1. 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2. 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3.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4. 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5. 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
6. 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7. 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有关行政部门对缺陷商品或服务的处理措施;
8. 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9. 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对于上述行为,处罚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