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者在老板欠工资不给,且劳动局不予处理的情况下,可以向劳动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投诉,并有权申请调解或申请劳动仲裁,以追回被欠的工资。
2. 用人单位若存在以下情形,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若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需支付差额部分。逾期未支付者,用人单位需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a.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b. 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c. 安排加班但未支付加班费;
d.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双方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同时也可选择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