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招标代理公司的流程与规定**
在进行招标时,若对招标代理公司存在不满,为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可以进行投诉。投诉的接收单位包括当地建设局、招标局或建设局下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投诉人需遵循以下规定:
1. 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2. 投诉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3. 投诉人可直接投诉,也可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人办理时,需提交
授权委托书及投诉书。授权委托书应明确代理权限和事项。
行政监督部门在收到投诉书后,将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并视情况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1. 如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将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2. 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将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
3.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在项目公示中标候选人期间提出的投诉,如存在以下情形,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
1. 投诉人非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与投诉项目无利害关系。
2. 投诉事项不具体,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
3. 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或以
法人名义投诉但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 超过投诉时效。
5. 已做出处理决定,且投诉人未提出新证据。
6. 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
行政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