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2. 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夫妻各自的权益应依法予以保护。
3.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a)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b)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c) 知识产权的收益;
d)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e)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4.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5.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a) 一方的婚前财产;
b)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