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患双方可共同向市医学会提起鉴定申请,或患者向医疗行政部门投诉由行政部门移交鉴定,或法院根据申请委托医学会鉴定。
2. 医学会受理鉴定委托。
3. 申请方或双方需交纳鉴定费。
4. 医学会通知双方提交陈述书、答辩书及鉴定材料。
5. 查阅专家名录并选出需回避的专家。
6. 对认可的专家随机编号,由医患双方及医学会抽号组成专家鉴定组。
7. 召开鉴定会,医患双方按序陈述(答辩)并提问、退庭。
8. 专家讨论后出具医鉴结论报告。
9. 若对鉴定报告不服,可向省医鉴会申请再次鉴定。
10. 设区的市级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首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11.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12.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建立专家库,由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组成。
13.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相关专家由医患双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需要组织其他医学会的专家库进行抽取或函件咨询。
14.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实行合议制,人数为单数,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随机抽取法医参加。
15.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特定情形的应回避,当事人也可申请其回避。专家鉴定组应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提供医学依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扰。
16. 医学会应在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所需材料。当事人应在10日内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应提供住院患者的病历资料等原件,未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17. 医学会应在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可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18. 专家鉴定组应认真审查材料,听取陈述及答辩并核实。当事人应如实提交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否则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19. 专家鉴定组应在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以专家成员过半数通过,过程应如实记载。鉴定书包含双方基本信息、提交材料、鉴定过程说明等。
20.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包括紧急救治、医疗意外、无法预料或防范的后果等。
21.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收取费用,属于医疗事故的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的由申请方支付。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