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205元的家庭人口统称为贫困户,情况具体如下:
1. 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7元属于绝对贫困人口;
2. 年人均纯收入628至865元属于相对贫困人口;
3. 年人均纯收入866至1205元属于低收入人口;
4. 年人均纯收入1205元以上属于一般收入和高收入人口。
贫困户申请的流程如下:
1. 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 受乡人民政府委托,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报乡人民政府;
3. 乡人民政府
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核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了解其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审批流程:
1.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 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
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3. 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4.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6.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