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来进行认定:
1. 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
2. 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3. 婚前以男女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
4. 由一方在婚前购买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财产组织重建的的房屋;仅有部分改建、扩建的,改扩建部分属夫妻共同所有;
5. 结婚前,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
6. 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未明确表示赠与夫或妻一方的;
7. 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
继承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8. 工作单位基于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职工工龄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职工福利房等。
以上几种情况下,房屋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此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