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 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a. 结伙殴打、伤害他人;
b. 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六十周岁以上的人;
c. 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一次殴打、伤害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