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报销。
一、参保人员可持医保卡在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其医药费用可用卡直接结算。其中,购药时不计入社会统筹,全部由个人账户支付,如果个人账户金额用完,可以用现金支付;
二、如果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非定点药店购药发生医疗费用,除符合急诊、转诊等规定条件外,是不能用医保支付的;
三、值得注意的是,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才能用医保按规定支付。超出部分,无法用医保支付;
四、对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要区分是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还是属于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才能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最高支付到封顶线为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个人帐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超支不补,节余滚存使用。从业人员、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为其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增加个人帐户资金。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档案,发给基本医疗保险证件。
【第二十五 条迁离本省或者在本省内流动的,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转移使用;无法转移的,应当退还本人。
划入统筹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归原统筹单位全体参保人员所有,不予转移,也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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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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