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属于工伤范畴。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遭受的事故而受伤或者患上职业病。工亡是指因工死亡,也包括因职业病死亡。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各种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后,其近亲属可以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直系亲属依法享受工亡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和食宿费用,以及工伤康复的费用,也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可以安装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经确认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适当
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不同等级的伤残,享受相应的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时,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若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适时调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在一定期限内照发工资并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若被法院宣告死亡,则按照工亡规定处理。但工伤职工若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或拒绝治疗等情形时,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