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可以在诉讼前冻结账户,但在判决生效或申请执行前,不能直接转账。
2. 如果转账成功,银行将收到协助执行的通知。
3. 被执行人经法院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拒绝执行冻结账户的,法院可以将冻结账户的资金转移给申请执行的人。
4. 股票被法院冻结后,股票持有人不得对被冻结的股票进行交易、抵押等。在强制执行中,法院可以在扣除现金后依法执行该股票。
5. 如果个人、法人、集体或机构被法院查封财产,其名下所持有的股票账户会一并被冻结查封。
6.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根据不同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扣押、冻结、转移、变更被执行人的财产。
根据《冻结财产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1. 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和其他生活必需的物品;
2. 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必要生活费。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必要的生活费;
3.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需的物品;
4. 未发表的发明或者作品;
5. 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身体有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用品;
6. 被执行人取得的奖章和其他奖状、荣誉物品;
7.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条约程序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条约、协定司政府的名义,国际组织和其他文件中规定的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8.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