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的行为是否构成遗弃罪?
更新时间:2018-08-16 07:35:45
问题描述:
本人在2007年因患有抑郁症自己从
广州市的一座立交桥上跳下来,造成下肢瘫痪,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出事之后,我丈夫就不让我回婆家,把我和我儿子送回我娘家,并在司法所的协调下签了一份两年的协议,答应每个付1500元给我娘家做扶养费,但是他付了2000元之后就消失了,一直到现在,两年多来他再也没有拿一分钱来,也没有再出现,对我们娘俩不闻不问,我的病也给耽误了,还要做的手术也给耽误了,在这期间我们多次打电话去他在广州上班的公司,他却让他公司的人谎称他已离职,但我已证实他还在那公司任高级业务主管,得知他回老家我们也赶过去,他也躲起来。这样我丈夫的行为是否已构成
遗弃罪?如果是的话,我应该在哪里的法院起诉他,是在他的户口所在地的法院还是他现在上班的城市的法院即广州市的法院起诉他?我可以去公司局报案吗?我知道他有财产要如何才能证明?除了要回这两年协议里的钱之外,我可以要求法院让他一次性付出以后的扶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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