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其复函。以下是依据这些法律文件提炼出的核心内容:
1. 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2.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需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3. 发包人不得将建设工程支解发包给多个承包人,但允许总承包人将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禁止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且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4.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需按国家规定程序及批准文件订立。
5. 施工合同内容应包含工程范围、工期、质量等关键条款。
6.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应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7. 发包人有权检查作业进度和质量,承包人需通知发包人检查隐蔽工程。
8. 建设工程竣工后需及时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9. 因施工人原因导致的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无偿修理或返工。
10.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损失,承包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11. 发包人未履行提供条件导致承包人损失,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
12. 承包人转包或违法分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已完成工程质量合格的需支付价款,不合格的按法律规定处理。
13. 发包人未支付价款,承包人有权催告并在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保障自身权益。
14. 本章未规定事项,适用承揽合同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