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提供什么证据有力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难以解决时,通常会选择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劳动仲裁过程中,提供有力的证据是至关重要的。那么,哪些证据在劳动仲裁中最为有力呢?
一、劳动仲裁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1. 劳动者入职方面的证明:如入职登记表、聘用书等。
2. 劳动者工作内容方面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岗位调整通知、借调函、岗位说明书、员工绩效考核表等。
3. 约定工资、工作时间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
4. 劳动者工资发放的证明:如工资条、银行打卡记录等。
5. 劳动者具体工作时间的证明:如考勤表、考勤记录等。
6. 劳动者离职方面的资料:如离职交接表、辞退书、辞职申请等。
二、判断劳动仲裁证据的效力
在劳动仲裁中,证据的效力判断遵循以下原则:
1. 国家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 鉴
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 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 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5. 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6. 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7. 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8. 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9. 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三、劳动仲裁的证据种类及用人单位需提供的证据
劳动争议仲裁涉及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用人单位应提供由其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如拒不提供,则应承担不利后果。此外,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决定发生劳动争议时,也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实践中,无论是诉讼还是仲裁,证据都是至关重要的。每个案件都需要依据充足的证据来作出裁判,以确保裁判的公正性。因此,在收集劳动仲裁证据时,务必保留好证据原件,若无法提供原件,则应尽量提供原件保存处在对方的依据或证据,以将自己不能举证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或可能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