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与公证遗嘱的效力相等,具体如下:
1、遗嘱有五种形式,分别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
2、如果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3、自书遗嘱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件:
(1)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意思表示真实;
(4)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4、遗嘱公证的办理条件:
(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
(5)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