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监狱应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2.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暂予监外执行:
a)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b) 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c)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3.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仅符合第2条第b)项规定的情形,可暂予监外执行。对可能产生社会危险的保外就医罪犯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若罪犯确有严重疾病且必须保外就医,需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需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并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