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男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不属于犯罪。
2. 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双方是否自愿,都以强奸罪论处并从重处罚。
3.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a.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b.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c.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d. 二人以上轮奸的;
e. 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f.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6.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